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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1_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日期: 2019-09-06 14:16:09 作者: 阎智宸

  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之路是枯燥的,但要记得只有努力才会有成功。有志者,事竟成。小编为大家提供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基本法律法规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证。

  

  【知识点】证券法

  证券法1

  一、法规概述

  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熟悉)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二是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三是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三)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禁止行为(掌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证券发行

  (一)发行证券(掌握)

  证券发行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1.公开发行的定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和规则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小编为大家带来证券市场基本法律知识点,快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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