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公告书。公司证券上市时应公告上市公告书。
(2)中期报告。中期报告是反映公司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文件。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依法编制的反映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反映公司重大事件的法律文件。重大事件是上市公司发生的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视为重大事件: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