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
(一)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概念
广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书采用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概念,即专指政府监管。
相应地,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分别表述为“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社会力量监督”。
政府监管是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作用:
维护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良好秩序
提高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效率
保护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
(二)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特征
1.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2.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审批权、检查权、禁止权、撤销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等监管权,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三)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首要目标)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被保护,使其免于滥用客户资产、内幕交易等欺诈、操纵行为的侵害。
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整个金融监管的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必须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目标。
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会以向外募集为主,基金投资者范围很广,且基金规模也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对金融系统稳定存在潜在威胁。
同时,由于并购基金往往采用杠杆收购方式,除了基金的自有资金外,还涉及银行的并购贷款和融自资本市场的夹层资金。
鉴于股权投资基金的上述较高的负外部性,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