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