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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追诉标准

日期: 2020-07-13 11:32:20 作者: 阎智宸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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